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12 月 16 日府主預字第 1132264781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 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