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修正案業經本府勞工局以 111年7 月 13 日南市勞安字第 1110908878 號函核備在案。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