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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珮淇 - 教務處 | 2019-12-25 | 點閱數: 310
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配合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8 日所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本次修正之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自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檢送修正「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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