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中生理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 1 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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