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聘任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前開規定並未以聘期達 3 個月以上為適用條件,倘符合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者,其提敘薪級即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是以,各校短期代理教師如具有職前年資,應依規定提敘其職前年資,並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薪資。
二、另教育部 87 年 6 月 5 日台( 87 )人(一)字第 87045050 號書函,係因教師需提供職前代理年資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進用、核備有案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等文件,考量教師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或有困難,凡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代理教師敘薪通知書,即可證明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惟敘薪通知書本非採認年資之單一不可替代性文件,倘教師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已足資認定其職前年資符合現行法規採認要件,自不應以其未提供敘薪證明書為由,而影響其提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