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14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二、臺南市 114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貳、 目的: 為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 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並積 極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以協助學校建立本土語文穩定師資並滿足學生選習課 程需求。
叁、實施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肆、獎勵對象:轄內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 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及行政人員。
伍、奬勵方式: 一、鼓勵現職校長及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認證:
(一)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1 、通過臺灣台語中級( B1 等級)者:敘嘉獎 1 次。 2 、通過中高級( B2 等級)者:禮券 2,000 元整。 3 、通過高級或專業級認證( C1 、 C2 等級)者:禮券 5,000 元整。
(二)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1 、通過中級者:敘嘉獎 1 次。 2 、通過中高級者:禮券 2,000 元整。 3 、通過高級者:禮券 5,000 元整。
(三)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1 、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 1 次。 2 、通過中高級者:敘嘉獎 2 次。 3 、通過高級:禮券 2,000 元整。 4 、通過優級者:禮券 5,000 元整。
上開三項語言能力認證同一級別、語言別、腔調,敘獎、禮券核發以一次為限且不 回溯。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教師,已通過 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於任職本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 職校長、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相同等級之認證者,不在 1~3 項獎勵對象中。上 述語言能力認證證書,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 114 學年度通過之合格證書為限。
二、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 中教師: 1.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敘嘉獎 1 次。 2.完成本土語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敘嘉獎 1 次。 以上獎勵以 114 學年度尚在學及申請修讀、加註專長或分科登記者為敘獎對象,修讀 期間同一事由每師以申請 1 次獎勵為限。
三、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敘嘉獎 1 次。
四、實際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獎勵: (一)具備本土語文授課教師資格,於 114 學年度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且完成 本土語公開授課至少 1 次者,敘獎 1 次。 (二) 學校及行政人員之獎勵: 校內具備本土語文認證(閩、客語中高級以上)之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 節數占全校本土語文課程(採計閩、客)總節數符合下列比率者,對學校行政人員 (含校長)敘行政獎勵: 1.比率達 60%以上未達 70%者,每校嘉獎 1 次 1 人。 2.比率達 70%以上未達 80%者,每校嘉獎 1 次 2 人。 3.比率達 80%以上未達 90%者,每校嘉獎 1 次 3 人。 4.比率達 90%以上,每校嘉獎 1 次 4 人。
陸、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規定之現職校長,請填具敘獎申請表(詳附件一)、 禮券印領清冊(詳附件四),並檢附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局 辦理。
二、符合本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規定之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 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另請服務機關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詳附件 二)、禮券印領清冊(詳附件四)核章後寄送至本局辦理。
三、符合本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教師,請檢附修讀或加註證明、 閩東語教學證書,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已獎勵清冊(詳附件三),核章後寄送 至本局備查。
四、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 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滿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及 校長敘獎申請表寄送本局備查及辦理(詳附件一、二、三),逾期不予受理。
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肆點第四項規定之教師,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 及專業回饋紀錄(留校備查),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學校及行政人員之獎勵,由 本局依人力資源網各校具本土語文授課資格之教師實際授課比率核敘行政獎勵。
六、以上「本土語文」乃指臺灣台語、閩東語文、客語文及原住民族語文。
柒、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