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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顏正昇 - 總務處 | 2025-08-12 | 點閱數: 157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公開甄試約用人員甄試簡章

  • 職缺一覽表

編號

職  稱

名額

甄選方式

1

游泳池救生員

1

口試

  • 資格條件       

用人機關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人員類別

職稱

職務編號

£約聘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約僱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約用人員:職稱 游泳池救生員  職務編號  L113064   

£臨時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需求人數

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甄試方式

¢口試         £筆試後口試

工作內容

  • 游泳池開放一般事項。
  • 維護游泳池機房設備。

待遇/每月

職等: 4 等 1 階。

待遇:薪點 250 ,約新臺幣 33,750 元(依政府相關規定調整)

年終獎金:得由本校視年度預算額度核發。

資格條件

  •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限具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審定認可之救生員檢定授權團體核發之合格救生員證者。
  • 男女不拘、熟悉游泳池器械操作。
  • 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酗酒、煙毒、賭博之惡習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上班時間。
  • 曾涉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者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者,不得於校園任職(已僱用者,應終止契約)。

報名應繳文件

  • 報名表。(如附件)
  • 具有與工作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指政府機關、學校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聘僱或勞動契約書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 。
  • 救生員證。
  • 其它專業證照或相關訓練證明(無則免) 。

預定進用期間

報到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上班地點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 3 段 227 號)

聯絡人

聯絡人:顏正昇 

電話:3559652#141          

傳真: 3556802

電子郵件: vinguy@tn.edu.tw

備註

  1. 經費可支付期間: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115 年是否繼續僱用,須視 114 年考核結果與 115 年預算經費來源情形決定。
  2. 錄取報到時應繳公立醫院 1 個月內體格檢驗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傳染性眼疾檢查、傳染性皮膚病檢查等)。未繳交或體格檢驗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 錄取後,應每 2 年自費辦理 1 次健康檢查(檢查項目: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傳染性眼疾檢查、傳染性皮膚病檢查等),檢查合格證明為雇用契約之附件。
  4. 錄取後,依規定定期參加衛生管理訓練並須測驗合格

 

  • 報名資格、時間及方式:
  • 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1. 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2.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註 1)規定者。
  • 公告日起有意願報名者備齊相關證件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寄至總務處(事務組)。

  • 甄試方式
    • 資格審查( 50%):通過後始得參加複試。
      1. 審查符合資料者,將以電話及簡訊個別通知面試,不另寄送紙本通知,故提醒報名人員當天務必注意手機訊息。
    • 口試( 50%):
      1. 日期:依本校總務處通知時間辦理。
      2.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 2 樓視廳教室。
      3. 評分標準:包括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偶發事件處理、經歷等項目。
      4. 口試時間:每人以 15 分鐘為限,含委員提問及答詢。
    • 依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總分相同者依口試成績順序錄取,口試成績仍相同者,由本校抽籤決定之。

  • 甄試結果
    •  面試完成後兩周內於本校網址公布甄試結果,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
    • 正取人員接獲通知後,應於通知日起算三天內於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報到並於次月 1 日起正式上班,如有困難應於事先以電話向本校聯繫說明,無故未於期限內未報到或說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 其他
    • 為簡化行政流程,備取人員資格得保留 3 個月,保留期間所應徵之職缺有出缺時,得由備取名單中依序徵詢應聘意願逕行聘用,不再重新甄試,惟公告後逾 3 個月則另行辦理甄試。
    • 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 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佐證。
    • 甄試如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另行通知。
      2. 甄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甄試作業,並得由試場主持人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 備註

註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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