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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碧真 - 學務處 | 2025-04-30 | 點閱數: 33

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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