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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志翰 - 學務處 | 2025-02-03 | 點閱數: 36

一、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揭補助說明如下:
(一)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市立高中部學生及就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 1 類: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第 2 類: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3、第 3 類: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4、第 4 類: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二)補助標準:依學校午餐收費標準核實補助,補助經費一律匯入各校代收款專戶。
(三)送件期限及資料:檢附午餐補助清冊、午餐補助名冊及經費收支清單各 1 份(請統一寄送正本,影本留存備查),於 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前向本局(學輔校安科)提出申請(免備文),俾依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針對原住民及其他經濟較不利之學生,積極透過導師家訪協助申請旨案補助,使其安心就學。補助資格請參閱附件(臺南市公立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午餐費之申請資格)。
(二)如有上學期中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或因轉學需辦理請款或退款者,請統整造冊後併入本學期申請。
(三)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應審查申請本補助之學生身分、事實及其他申請條件,於其請領原因消失後,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本補助款不得與民間捐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且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請向家長及學生等加強宣導。
(四)本補助款未撥付前,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先行墊繳午餐費;無此類學生或已接受捐助不需申請補助之學校,亦請於午餐調查表內註明後回報。
(五)午餐補助清冊(影本)、午餐補助名冊(影本)、證明文件及審查會議記錄請留校備查。

四、原始憑證依審計處相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內部審核,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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