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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鄭毓嫻 - 學務處 | 2024-10-09 | 點閱數: 82

說明: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1126060 號函辦理。
  • 113年1007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特別注意第四點:

四、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教師(含非專任教師等)每學年至少三小時參加性平議題融入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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