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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7-23 | 點閱數: 367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已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規範,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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