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已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規範,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