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申請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按日支給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 1 日者,按時數比例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