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於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之教職員(非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者),其遺族或服務學校依退撫條例第 51 條規定,仍得申辦其撫卹,惟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點為何,於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茲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之教職員並未支領月薪,亦無重複發給撫卹金之問題,爰教職員倘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應自教職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
二、檢附教育局來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