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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3-03-20 | 點閱數: 169

一、旨揭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係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均依該法行之。至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含已結算)者,則非適用對象。

二、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如現職或離職公務人員),及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仍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三、檢附市府來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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