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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2-12-26 | 點閱數: 301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甄選類別及名額:

(一)職系:綜合行政職系

(二)職稱: A150030 事務組長-預估缺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四)工作地點: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三段 227 號)

(五)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惟應試者如不符本校需求得從缺。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與採購實務經驗。

(四)已具招標、採購經驗及簡易維修水電能力,口試時能提出佐證資料尤佳。

(五)熟悉電腦作業系統,具備操作 Word 、 Excel 、 e-mail 等文書編輯處理及網際網路應用能力。

(六)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尤佳。

(七)具服務熱忱、品德操守優良,工作態度主動積極,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具備溝通協調能力。

四、工作項目:

(一)辦理全校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相關事宜暨營修繕工程管理及進度填報。

(二)負責工友管理考核及臨時人員簽約、管理、考核暨場地租借、會議場所布置及其他庶務有關業務。

(三)各項公物設備修繕及防災、消防、安全維護、環境美化、綠化等有關庶務工作,警衛門禁管理督導等工作。

(四)辦理各項定期填報系統之填報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報名時間及方式:有意者請於11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前至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index.aspx )/徵才公告/點選「我要報名」,完成基本資料填寫。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請依上列順序上傳檔案【電子檔請掃瞄為 PDF 檔,勿直接翻拍並集結成壓縮檔 rar 或 zip 檔案格式】或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本校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事務組長』【紙本請統一使用 A4 格式,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並請依序裝訂,簡歷表請註明聯絡電話及簽名】,逾期或格式不符、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

六、報名繳驗表件:(證件影本一律以 A4 規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並請依序裝訂)

(一)簡歷表(公務人員版)(如有留職停薪年資請加註,請至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徵才公告」下載http://personnel.tainan.gov.tw/listRecruit.aspx?nsub=k0A410 )

(二)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四)最近一次派令影本

(五)歷任銓審函影本(請依任職先後排列,如曾留職停薪請併附核定函文)

(六)採購專業人員及格證書影本(此項為必備條件)

(七)具招標、採購經驗者可附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九)最近 5 年內(1061217~1111216)獎懲令影本(可以 WebHR 產製獎懲明細表並加蓋人事人員職章代替)

(十)英檢合格證書(無則免附)

(十一)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內之證照(無則免附)

七、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初審合格者,依需求擇優通知參加甄試,預計 112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在本校網站公告參加甄試名單與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甄試項目含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30%)及面試(70%)。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甄試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二)甄試時間:112 年 1 月 7 日(星期六)

(三)甄試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二樓視聽教室。

八、錄取公告:

(一)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布於本校網頁(https://www.asjh.tn.edu.tw/)最新消息與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錄取公告(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index.aspx ),並以電話通知正取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 名,候補期間自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另應試人如未達錄取標準或不符需求時,得從缺。正取人員依規定辦理商調及報派事宜,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繳交體格檢查表。

九、附則: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報名人員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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