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年7 月 21 日府災復字第 1110928027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及其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