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11年7 月 25 日環空字第 111008157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之名稱與新增立法目的。
(二)新增營建業主提出替代方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未依規定執行替代方法之缺失記點項目。
(三)配合管理辦法修正,一併修正附表各違規條次之缺失計點項目。
三、檢附該局來函及相關資料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