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3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5079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三、該縣現有實驗學校為合橫國小,另有內垵國小正規劃辦理,倘有意願介聘前開學校服務者,請審慎評估並逕洽該 校瞭解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