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業經本府於 111年3 月 10 日以府工採字第 1110272174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修正條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