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附表 2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以臺教學(五)字第 1100165890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00165890B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邵耀賢教官(電話: 02-77367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