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110 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礦業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合於地價稅減免之申請事 宜」公告乙份,請惠予張貼貴校公布欄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 42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亦請協助以 LED 電子看板、字幕機或電視牆等管道,廣為播放「110 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減免稅地申請期限至 110 年 9 月 22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