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情形如下: (一)配合各機關編制表內所列職稱,增訂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社會工作師及幫工程司)等職務聘用職務代理人支薪之規範。 (二)應機關業務需要及用人彈性,增訂如業務具特殊性,得專案報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