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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03 | 點閱數: 344

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旨揭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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