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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01 | 點閱數: 358

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 1 日併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計算代理職務之工作日;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 2 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 1 日或 0.5 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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