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 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 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二、承上,倘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 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