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採認閩南語能
力認證合格證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09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109796 號函
辦理。
二、依「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指取得閩南語能力中高
級以上認證,現行係指由教育部辦理之認證,合先敘明。
三、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及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
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證明,包括(一)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
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 )之閩
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四、上開閩南語能力認證之規範屬通案規定,係指除教育部辦
理閩南語能力認證外,其他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考試單位
得自行對照 CEFR 架構,並將相關研究、報告公告於其官
網,證明所辦認證考試及合格證書符合公認標準,以供機
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
五、經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
證」已於官網依 CEFR 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
究、報告。是以,說明一各項規定所指閩南語能力認證,
國教署後續亦將採認該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之合格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