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年9 月 30 日府秘採字第 1091206305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修正之本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