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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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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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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
(三)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有關聘僱人員 109 年得支領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等相關事項,本府將通盤研議後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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