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 25 條之 1 、第 29 條,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9年9 月 9 日以工程企字第 1090100684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年9 月 9 日府秘採字第 1091111911 號函辦理。
二、依技服辦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 109年9 月 11 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 29 條及其附表之規定;公告日或邀標日在生效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技服辦法第 29 條及其附表之規定。
三、承上,於生效日前公告或邀標,但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在生效日以後者,各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或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按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辦理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合理延長等標期限。
四、檢附上開函文及相關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