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關於廠商於政府採購法 108年5 月 22 日修法前有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及就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機關於修法後始發現該等事實,於採購法新舊法適用原則,詳如來文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年8 月 12 日府秘採字第 1090984900 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工程會函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