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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類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之情形,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當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 銓敘部業以旨揭本(109)年7月2日令釋明,並停止適用該部101年8月21日及10月24日書函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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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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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銓敘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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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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