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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亭吟 - 教務處 | 2019-04-11 | 點閱數: 325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46480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46480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詢該部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謝昌運,電話: 02-7736-7829 )。
三、檢附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各 1 份。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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