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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因新設學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編制內教師,得於新設學校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前優先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第 6 點)
- 為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課程所需,充實科技領域師資,爰增訂保障該領域師資之規定。(第 13 點)
- 限制教師申請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介聘資格;具第二專長資訊科技教師證者,同生活科技可以直接申請介聘,不需有授課事實。(第 22 點)
- 市內介聘積分關於服務年資部分,刪除「惟留職停薪年資,除服義務役(不含志願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外,餘不予採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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