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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0-03-20 | 點閱數: 353

一、相關因應規定臚列如下:

  1. 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核准。
  2. 前往國家:
  • 第三級警告者:原則禁止。
  • 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者:非必要應避免出國。

二、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單位)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假單未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即出國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以曠職論,並予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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