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
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對象為 108 年 5 月至 109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 109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
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