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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0-03-03 | 點閱數: 253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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