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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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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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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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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268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新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經查屬實」,校長不得考列甲等規定。
- 新增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新增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新增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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