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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0-02-26 | 點閱數: 268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1. 新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經查屬實」,校長不得考列甲等規定。
  2. 新增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 新增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 新增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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