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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怡瑾 - 人事室 | 2020-02-14 | 點閱數: 351
  1.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本(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
  2. 檢附原函影本、內政部函影本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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