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經濟部「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試行作業要點」業經大部於中華民國 109年11 月 12 日以經授企字第 10920003880 號令修正為「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9年11 月 12 日經授企字第 10920003883 號函辦理。 二、另有關「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附件,請至「台南市政府入口網/附件下載」逕至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