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市府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補助辦理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法規字第1081226771號函辦理。
二、檢附市府原函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補助辦理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第二點之切結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