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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6 | 點閱數: 286

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 Uber 、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 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 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 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 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 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 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 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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