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加入各類合作社社員並擔任職務之原則:
一、原則:合作社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體,需符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或第 14 條之 3 規定始得兼職,其認購社股限制部分,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例外:
(一)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
1 、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
2 、不得兼任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二)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入社需符青果生產者或種植青果且願意參加共同運銷者之資格條件,屬經營商業之範疇,為服務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