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陳佳宏 - 總務處 | 2020-04-30 | 點閱數: 548

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材料執行配比設計方式及經費編列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年4 月 22 日府秘採字第 1090498604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共工程之監造單位要求預拌混凝土材料配比設計須委託 TAF 認可實驗室辦理之情事,而使預拌混凝土廠產生額外成本負擔,爰請貴校(機關)就所屬公共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如需配比設計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機關辦理相關設計圖說審查,應注意是否編列配比設計費用(包含不足)之情形。
(二)監造單位及機關辦理配比設計審查及核定作業時,應以契約約定之配比設計執行方式為限,勿要求廠商辦理契約未載之事項,如確有必要,應以契約變更並協議合理費用。
(三)請個案得標廠商本於公平誠信原則,將配比設計所需費用核實計列予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
三、檢附本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供參。

:::

English_website

登革熱防治

防治專區

課程計畫

LOGO

職業試探中心

LOGO

行政業務-快速連結

[ more... ]

進修研習-快速連結

[ more... ]

學校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