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年4 月 9 日府秘採字第 1090444372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相關附件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