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經濟部水利署重申自 108年2 月 1 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 109 )年1 月 31 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水利局 109年3 月 20 日南市水行字第 1090367930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過渡條款已屆,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 2 公頃,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依規定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以免違反水利法遭受裁罰(詳水利署公文)。
三、相關法規已置於水利署法規查詢系統(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index.jsp)及水利署全球資訊網首頁/業
務專區/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子法內容項下公開( https://www.wra.gov.tw/6950/7169/114910/114915
/)。
四、檢附來函及附件 1 份,如有出流管制問題需諮詢,請逕洽該局水利行政科林瑋晟先生( 06-6331455 , line 群組: https://line.me/R/ti/g/Zb5WzqIXzC , QRcode 如附件)。